|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信息工程建设科学、有序、快速发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办)是我区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资质认证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须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资质认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1) 工商登记注册《营业证》副本; (2)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资质认证申请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主要技术人员登记表。 第四条 凡在新疆境内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活动的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应向自治区信息办申请办理资质证,接受资质等级评审,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资质等级证》后,方可承担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衡量资质的主要标准是企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各资质等级必须具备以下相应的基本条件: 甲级资质单位: 1、从事信息工程建设3年(含3年)以上,已完成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多个,并且,工程质量良好; 2、拥有50人以上的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5人以上,中级技术人员10人以上;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近2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4、行政、技术和项目管理制度完备; 5、主要设备状况良好,具备与信息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系统集成环境、网络环境以及软件开发条件; 6、具有完善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7、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乙级资质单位: 1、从事信息工程建设2年(含2年)以上,已完成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多个,并且,工程质量良好; 2、拥有30人以上的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3人以上,中级技术人员5人以上; 3、注册资本100-200万元,近2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4、具有一定的行政、技术和项目的管理能力以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5、主要设备状况良好,具备与信息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系统集成环境、网络环境以及软件开发条件; 6、具有一定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7、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丙级资质单位: 1、从事信息工程建设1年(含1年)以上,已完成5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多个,并且,工程质量良好; 2、拥有20人以上的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2人以上,中级技术人员5人以上; 3、注册资本50-100万元,近1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4、具有一定的行政、技术和项目的管理能力以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5、主要设备状况良好,具备与信息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系统集成环境、网络环境以及软件开发条件; 6、具有必要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7、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一定的信息工程建设力量,但不具备丙级资质单位条件的,确实由于信息工程建设业务的需要,可以申请办理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临时资质等级证。限于承担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工程。 临时资质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申请。 第七条 新疆境外的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在新疆境内进行信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持当地省级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资质证书或资质证明,到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备案,并申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资质等级证》,方可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的单位,由于条件改变,需要变更资质等级时,应向自治区信息办提出申请,经重新审定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实行年检制度,具有资质等级证的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于每年的1月初到3月底,到自治区信息办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条 取得信息工程系统集成开发单位资质认证的甲级单位,可承接复杂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5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信息工程项目,根据用户要求,可独立开发大中型的应用软件;乙级单位可承接较复杂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信息工程项目,根据用户要求,可独立开发中小型的应用软件;丙级单位可承接一般的、达到国内同类项目技术水平的、300万元以下的信息工程项目,根据用户要求,可移植或开发一般的应用软件。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