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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库尉新区购建住房的优惠政策(试行)

(州建设局  二○○六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库尉一体化”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州新型工业 化和库尔勒城市建设步伐,增加和集聚城市人口,扩大城市规模,进 一步提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实力,积极落实"卖得出,继续盖,活 起来"的房地产发展思路,促进库尔勒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现 就州内外居民、单位和企业在库尉新区购建住房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库尉新区范围的界定
 
    本优惠政策所指“库尉新区”的范围界定是:以库尔勒市铁克其 路、石化大道至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界一线为北界,以库尔勒 市前进机器厂(原504厂)至阿瓦提乡一线为西界,以尉犁县西尼尔镇 到西尼尔水库一线为南界,以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东至西尼尔 水库一线为东界。在此区域范围内,以现有城市西环路、南环路为界, 分为新区内区(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和新区外区(西环路以西、 南环路以南)。
 
    第二条  鼓励州内外人员(包括州内各县市、外地区及其市县的 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以及各兵团团场职工)在库尉新区购买商品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其中:购买商品住房的,减半交缴契税和免交房产证 工本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价格部门审定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 价格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在库尉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具体由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取得、房屋建设的成本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筑密 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设计指标要求进行综合核定后公布执 行。住房价格总体控制在900-1300元/M2的范围。
 
    第四条  在库尉新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在原居住地 (或地区)所购单位房改住房可以继续保留使用,即每户居民可同时 享受房改房和在库尉新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各一套。
 
    对于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干部职工,可在库尉新区购买两套经 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面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 筑面积宜控制在100-120平方米的范围。
 
    第六条  为配合干部交流工作,对县际在职的、交流期满3年以上 的县级交流干部(包括从库尔勒市提拔交流到各县的县级干部),在 库尉新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州、县(市)和单位予以一定比例 的、一次性的买房补助。在库尔勒市老城区(库尉新区范围以外的城 市市区)已分配房改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第七条  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库尉新区按城市规划开发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同 时,其土地出让价格相对宗地实际供地价格,可以再优惠。
 
    第八条  在库尉新区购买住房的非库尔勒市居民,包括外地在库 尔勒市就学的学生和从事教学工作的职工(含聘用教师)及其直系亲 属、监护人,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凭所购住房的房 产证办理本人、配偶、父母及直系子女的库尔勒市城市户口,与库尔 勒居民享有同等上学、就医等各项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其直系亲属 在库尔勒市经商的,享受城市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地以及外地的企业申请在库尉新区集中统一建设职工 居住小区、生活基地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各企业自行组织建设。 其中:在新区内区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仅交纳取得土地的征迁成本 和20%的宗地评估地价。在新区外区建设的,只交纳取得土地的征迁成 本,按划拨方式供地,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上 优惠政策仅限于企业内部职工自用住房部分,具体由库尔勒市人民政 府核实批准。
 
    建设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居 住小区的企业可自行成立物业 管理公司并享有该小区的冠名权。
 
    在库尔勒购房的企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凭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可办 理库尔勒市户口,并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上学、就医、社保等各项 待遇。
 
    第十条   鼓励有资金和集资能力的州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按 城市规划在库尉新区自建干部职工住房(政策同第四、五条)。其中: 在新区内区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仅交纳取得土地的征迁成本和20%的 宗地评估地价;在新区外区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只缴纳取得土地的征 迁成本,按划拨方式供地。由单位(或委托州市房产处)组织建设, 对本单位职工以成本价或集资价出售,按原房改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干 部职工身份由库尔勒市房产部门审定)。
 
    行政事业单位在库尉新区自筹资金建设的住房(减免交缴土地出让 金的)其数量多于本单位职工(政策同第四、五条)申请住房数量的部 分,可以以本单位同等条件售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政策同第 四、五条,具体身份由库尔勒市房管部门审定),也可由库尔勒市房管 部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 外区县团场人员出 售。收益除返还建设单位的建造成本外,其余用于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和 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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