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全国和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 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州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自治区整 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 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证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 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 遏制污染反弹,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保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 地范围内环境违法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严格控制 各种养殖活动,依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 有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 有的坟场要严格控制,不再增加新的坟丘。 2、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 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是塔里 木河、开都河、孔雀河、博斯腾湖等流域沿岸和各县市饮用水源地周 围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 相关企业要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 可行的整改计划,并认真落实。对直接导致地表、地下饮用水源地水 质和企业所在地附近地下水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 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做到“三公布”,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定期向社 会公众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二是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 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 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 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石油开采、化 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食品加工、废旧物资加工等企 业的违法排污问题。 1、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 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 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 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 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 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求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属于违 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取缔并销毁生产设 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 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 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 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 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3、对工业园区开展(工业企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 行检查。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限期补做规划环评。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要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执行环 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 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通过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 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来以试生 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治。对监管不力、失职或者违规 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 政责任。 (四)结合本地实际,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各县市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重点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 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招商引资过程中盲目引进污 染严重企业造成污染转移的问题,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边调整边违反 产业政策造成污染的问题,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生态破坏的问题等, 开展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库尔勒市主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提出切实可行 的措施彻底加以解决;焉耆、和静、博湖、和硕县围绕开都河、博斯 腾湖的污染和博斯腾湖周边开荒破坏湿地等问题进行认真的排查,提 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轮台、尉犁、且末、若羌县主要针对建设 开发过程中生态破坏问题进行认真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 的行为。 三、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 组 长:柴凤兰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周德臣 农二师党委常委、副师长 谢培华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招商局局长 范湘平 州环保局局长 成 员:许新川 州环保局副局长 钟德东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委员 艾合买提·亚甫 州经贸委副主任 亚森·库尔班 州监察局副局长 薛春雷 州工商局副局长 单铁军 州司法局副局长 王 江 州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许新川同志兼任, 工作人员从州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 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抽调,并设立督查组,对各县市进行督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各县市要确定本县市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 专项整治工作,并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在6月19日前报 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6月11日—10月30日) 1、集中检查(6月11日—8月1日)。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 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 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油田开发过程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 水土开发过程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 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名单。8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和 挂牌督办名单报送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全面整治(8月1日—10月30日)。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 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 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送州专项行动领 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 理的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州专项行动领 导小组办公室。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 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督查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 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 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 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 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 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 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 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 措施。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督办 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环保部门、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 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认真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 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广泛开展整治违 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宣传,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 道环境安全,尤其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 件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不断形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 同时充分发挥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 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调度工作。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 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 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每周要向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 工作进展情况。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专项整治行动的 进展情况及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