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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关于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迎接西部大开发,加快自治州开放开发步伐,本着“共享发展机遇,促进共同繁荣”的原则,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有关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以下鼓励国内外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各种方式来我州投资兴办符合巴州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1、重点鼓励投资的项目为:  (1)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
  (2)“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及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的纺织、食品、畜产品等贸工农一体化生产、加工、储藏、保鲜加工项目。
  (3)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4)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新材料及基础原材料等新兴主导产业。
  (5)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6)大型商贸、旅游及国家许可的娱乐项目。
  (7)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深加工、民特工艺品项目。
  (8)高新技术项目。
  (9)其它需要鼓励、扶持和引进的项目。
  2.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资本为纽带,收购、兼并、租赁、托管巴州各类企业。 
  3、鼓励国内外大中型企业(集团)在巴州设立子公司,登记注册分公司,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经营机构,创办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和其他第三产业活动中心。
  4、支持外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来巴州开办分校和院所,联合开设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创办中试基地,实施科研成果转化。
  5、新设立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4万元以上;申办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次出资2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巴州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经税务机关批准,第6年至第8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8年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给投资企业,第8至16年,按50%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给投资企业。
  3、国内外投资企业兼并、收购我州经营情况比较好的企业,免征新增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我州微利企业,免征新增企业所得税4年;兼并、收购我州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4、国内外投资企业同我州国有企业联合经营,投入比例在25%以上的,免征新增企业所得税3年。以有形和无形资产投入改造我州亏损企业的,允许联营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5、国内外投资企业当年安置巴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同时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各项行政性收费。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2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6、州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营科技机构来我州兴办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国内外投资者使用戈壁、荒漠,土地无偿出让。其中从事植树造林和生态建设的(不含经济林),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依法有偿转让,50年内免交各种土地使用税费,同时前4年免缴水费,第5年至第8年水费减半。对于2年内没有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国内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住宅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经批准可延长使用期限。
  3、国内外投资者在巴州投资新建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缴2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特别说明外,出让金指对宗地的评估地价),经营期在2 0年以上的,免缴3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属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免缴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科研、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用地,可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免征20年土地使用费;以出让方式提供的,免缴7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首期缴纳应缴土地出让金50%以上,其余的可按不同产业的投资回收周期分期缴纳,最长可延长至20年。
  4、国内外投资企业新建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安置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富余人员40%以上,经劳动部门认定,在享受本章第三条优惠的基础上,对实际应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给予免缴30%的优惠。
  5、国内外投资者收购、兼并、托管巴州企业的,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根据被收购、兼并、托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收取应交额(指当地地价)的l-5%。
  6、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优先受让交通沿线、工程项目周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土地使用上享受相应的优惠。
  7、凡以上述优惠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在变更土地权属时,必须缴纳享受优惠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四、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1、引进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上不封顶。
  2、凡来巴州工作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由用人单位从“科教兴州基金”中为其申请科研启动经费;其工作年限、工作方式、户籍管理、人事关系充分尊重本人意见,既可长期,也可短期,既可固定,也可流动。
  3、鼓励国内外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来巴州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60%。同时鼓励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4、州政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从科教兴州基金中给予奖励。
  5、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可以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低职高聘。同时也可以参加巴州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6、打破用人身份界限,在招考公务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民营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事业职工一视同仁。民营企业职工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民营企业工作,经劳动部门认定,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五、其它优惠政策
  1、凡在巴州经商开店办企业的外来人员及来巴州求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自愿在巴州申请落城镇户口的,可随时将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粮关系迁入巴州,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
  2、国内外投资企业(机构)在用水、用热、用电、用气、交通、通讯等方面,享有与州内企业同等待遇,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3、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中的外籍职工在住宿、就医、子女就学、购置物业、购买旅游景点门票及安装私人电话时,一律按我州居民标准收取费用。
  4、外地在巴州企业(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持有巴州户口的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5、外地在巴州企业(机构)所携带的非巴州牌照车辆,可在巴州正常使用,需调换巴州牌照的,除车检、牌照工本费外,其它费用给予减免。
  6、对引进国内外社会资金(财政、金融部门资金除外)和项目的团体和个人,由资金使用方给予以下奖励:
  (1)引进赠与资金的,给予引资者资金额5%的一次性奖励。
  (2)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同期银行利息差额的40%。
  六、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州内外的所有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 
  2、本政策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解释。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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