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若羌县民宗局 地址:若羌县政府大楼一楼东侧 联系电话:7102445
1、办理事项名称:对饮食、食品经营者悬挂或标注清真标记的审批 2、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者不得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和在食品包装、装潢上标注‘清真’字样或者标记。” 3、申办对象:清真食品加工、制作、经营者 4、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 5、审批条件:①国营、集体清真饭店(宾馆)餐厅的管理人员、厨师及服务人员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应占50%以上,其中红、白案大师傅、采购员应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志。②个体经营的清真餐馆,其经营者、采购员应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沿街摆摊销售清真熟食的摊点,经营者必须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③清真饭店、餐馆的厨房、灶具、库房、拉动食品的车辆与汉餐用具严格分开。④非营业性的机关、学校、企业职工民族食堂、清真食品厂(点)参照国营、集体清真饭店标准办理。⑤固定或流动的饮食摊点,尽可能划片分开设点,实行亮证经营,悬挂“清真”牌照。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7、需要提交的材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业主的1寸照片二张,填写清真食品标志申请登记表。 8、申请书格式:有 9、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20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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