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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网上服务>面向个人>住房>正文
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审批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1999]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字[2005] 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累计缴存12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可以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6、已交付所购商品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二手房付所购房全部价款40%的首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申报材料:
    1、借款人写一份书面借款申请报告。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者应提供计划、土地、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房改房者还应提供《职工购房申请表》及《住房计价明细表》,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手房转让协议),(两份);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三份); 
    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三份); 
    7、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两份);
    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天;自定期限3 天(为本机关规定,承诺的期限。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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