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若羌县卫生局 地址:若羌县团结路 联系电话电话:7102045
一、法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 二、申请条件: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 三、申报材料: 1、设置审批: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执业登记审批: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原、复印件; (3)医疗机构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内部相关规章制度; (7)法人代表(业主)及科室负责人有关资格(执业)证书原、复印件; (8)科室(诊疗科目)设置、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及资格; (9)万元以上设备清单; (10)个体诊所必备医疗设备、设施材料。 3、变更: (1)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内容的,须重新申请办理。提供材料同设置审批。 (2)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容须提供: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②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4、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办理程序: 1、设置批准书: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2、执业登记:申办人提出书面申请 —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不受理。)— 准备相关应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当事人在办理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当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3、变更: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准备相关应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校验:申请人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书 面变更申请— 准备相关应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5、暂缓校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② 限期改正期间。 6、注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75个工作日。 (1)设置审批:30个工作日; (2)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 (1)设置审批:30个工作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2)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分别延长10日,应出具《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或决定)延期通知书》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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