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若羌县民政局 地址:若羌县团结路 联系电话:0996-7105060 工作时间:每周一、二、三、四、五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县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依法办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二)无子女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七)被收养人必须是本市被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以上。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 (二)身份证、户口薄 (三) 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交离婚证件) (四)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五)不育证明。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证明。 (六)弃婴证明。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告证明。 (七)旁证公证书。发现或检拾弃婴的当事人或收养人亲友2人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弃婴的证人证言公证书。 (八)寻亲公告。指定报社刊登的寻亲公告。 (九) 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如因不育而收养弃婴后又怀孕生育的,还需提交若羌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若羌县计划生育部门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十一)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县市级以上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牌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十二)病残证明。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州或市(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十三)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十四)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 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二)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投诉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投诉监督 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若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投诉电话:7102502,也可向巴州民政局纪检组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046367 2022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