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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须符合哪些条件?

  收养作为一种抚养方式,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它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不违背社会公德,不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按照《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那么,收养关系的另一方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合法收养:
  (1)无子女。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一条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类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作为收养人,他同时还要受到下列限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双方同意共同收养,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收养。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另外,在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时,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但是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如果确实符合收养人条件准备收养子女的,须到县、区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等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确立收养关系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涉外收养比较特殊,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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