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21号) 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申请材料: 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批准期限: 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机关承诺期限:7-1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无 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申请书格式;有 承办机构及电话;企业个私科、71029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