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注: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核准审批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或者个体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材料: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3、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4、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3、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内容同上 批准期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承诺期限:7-1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无(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申请书格式;有 承办机构及电话;企业个私科、71029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