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21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申请材料: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内容同上) 批准期限:7个工作日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许可收费:无 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申请书格式;有 承办机构及电话;企业个私科、71029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