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申请材料: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更不得损毁、擅自抄录。使用保密档案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查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利用者不得公布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材料。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批准期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收费:无 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申请书格式;有 承办机构及电话;企业个私科、71029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