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查 核准 ●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和巴州工商局政务网站(http//www.xjbzgs.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批准期限: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收费: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