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和条件:《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 提供材料:有关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经律师事务所及所在地局公律科(处)同意后,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办理时限:省厅自收到全部齐全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决定并作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