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常规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材料: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批准期限: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无 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需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