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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积极驯养繁殖的方针,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种类的,应当经过批准。《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一)无需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
下列三种情况不需要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1)为了救护、收容而进行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饲养日期不超过一年的。
(2)个人饲养的观赏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具有已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证明的。
(3)驯养繁殖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从事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适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这里所指的人员是专指专业人员,如野生动物饲养、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医疗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障。
2)具备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这里所指的人员是专指专业人员,如野生动物饲养、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医疗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障。
三)如何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按规定,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程序是:
(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受理的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有权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和规定的,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经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申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不予批准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形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管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1)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2)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者技术尚未过关;
(3)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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