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开展凭证采伐有以下作用: 1、可以有效地控制森林采伐量,实现限额管理。要实现森林采伐量不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就必须对采伐作业进行认真的调查审批工作,才能有效地制止不合理采伐。 2、可以帮助和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申请森林《采伐许可证》,需要注明采伐森林的情况,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不应该采伐的,可以不批准采伐,如申请人将防护林作为用材林申请的,采伐的森林未达到成熟年龄的等等,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不批准采伐。这样对森林经营单位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和科学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加强山场管理,促进提高伐区作业水平,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更充分地利用森林资源。《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因此,将《采伐许可证》与伐区作业质量联系起来。 4、可以有效地对林木采伐和更新实行监督,及时对违章采伐和不按规定的更新作业进行纠正。申请《采伐许可证》要提出更新造林措施,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也将伐后更新与采伐许可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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