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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什么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是什么?

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权威的严肃、细致的工作,申请人必须依法向有关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权限为: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从上述内容可看出,一般的林木采伐都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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