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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占用林地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78号令)第十八条
申办对象:
森林经营单位
办理条件:      
修建经营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修建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修建运输木材的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修建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修建供水、供电、供热和通讯基础设施。
审批程序: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时期:      
15天
需要提交的材料:   
用地单位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字[2002]73号文件有关条款和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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