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出具审核意见;合格发证。 申请条件: 2、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申报材料: 1、向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草原的书面申请;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 4、计委、城建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文字说明书; 5、属扩建、续建项目附原批准文件和扩建的有关材料、平面布置图、利用现状和有关文字说明;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7、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初步设计计划; 8、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9、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按草原补偿基数收取 (一等草原一级327.6元/亩,二级262.08元/亩,三级136元/亩,四级80元/亩;二等草原一级262.08元/亩,二级148元/亩,三级90元/亩,四级69元/亩;三等草原一级120元/亩,二级88元/亩,三级88元/亩,四级50元/亩),《草原法》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