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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出具审核意见;合格发证。
申请条件:   
2、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申报材料:   
1、向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草原的书面申请;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 
4、计委、城建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文字说明书; 
5、属扩建、续建项目附原批准文件和扩建的有关材料、平面布置图、利用现状和有关文字说明;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7、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初步设计计划; 
8、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9、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按草原补偿基数收取 (一等草原一级327.6元/亩,二级262.08元/亩,三级136元/亩,四级80元/亩;二等草原一级262.08元/亩,二级148元/亩,三级90元/亩,四级69元/亩;三等草原一级120元/亩,二级88元/亩,三级88元/亩,四级50元/亩),《草原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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