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申办对象: 生产经营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及其它危险期性病虫害。 审批程序: 生产经营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产地检疫;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办理时期: 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产地检疫:15天,特殊时期可再延长15天。 需要提交的材料: 生产经营森林植物种子和个人提出的书面产地检疫申请;证明货物价值的票据。 申请书格式: 有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196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