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出具审核意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审核需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发证)合格发证。 申请条件: 1、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诊疗仪器、设施等条件; 2、应当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并履行相关的防疫义务; 3、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动物饲养、经营活动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打印件) 2、经营场所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诊疗场所平面规划布局图(标准设计图纸)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聘用兽医的身份证明、最终学历证明、注册兽医师资格证、上岗执业资格证明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诊疗设备清单7、废弃物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的规定。新价费字[1996]42号文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