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第24 条:草原使用者经草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垦少量草原主要用于种植饲草料,其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现场审查 3、审核 4、发证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草原使用者或其承包经营者。 2、开垦的草场主要用于种植饲草料。 申报材料: 1、原使用者进行草原开荒的申请(包括用途、地点、规模)。 2、开荒项目设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评估意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项目设计书的批复。 4、项目实施计划、图件。 5、环境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及结论。 6、草原使用权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草原补偿基数的4.25倍收取。 2、收费依据:草原法39条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