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出生: 1、新生儿父母户口簿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户口迁入: 1、户籍证明 2、房产证明 3、结婚证 4、迁入的农村户口要持迁入的村委会同意接受证明。 三、县内移居: 1、户口本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接受证明 3、迁户口者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四、户口注销: 1、入伍、逮捕、劳改、劳教等决定书的复印件(群众自愿) 2、死亡注销要出具医院死亡证明或公安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注销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五、暂住证办理: 1、本人身份证明和3张相片。 2、居住房屋的地址及房主姓名。 六、身份证办理: 1、公民本人携带户口簿、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办领证手续。 2、派出所前台受理人员核验公民真实身份信息与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簿》以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人口信息的一致性。 3、人像采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受理: (1)申请人对居民身份证项目有异议的; (2)住址、姓名中含冷僻字的; (3)住址中无门(楼)牌号的; (4)重错证号人员。 5、收费:公民本人签字确认后,派出所按规定收取制证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