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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网上服务>面向个人>治安>正文
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须先认真阅读本须知。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场改正、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其他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八)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九)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对下列情况依法不予受理:
    (一)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上述(一)(二)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是:
    (一)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有其所属的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林业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该派出所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林业公安处依据上述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得胜们外新得街29号,原功德林1号);
    (四)对分(县)局防火监督处(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北京市消防局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90号);
    (五)对交通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所属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城市交通支队和郊区县交巡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大街1号);
    (七)对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对火灾原因认定、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不服申请重新认定的,依照上述管辖办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须是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须向本网站提交下列有关电子文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录入相关文字栏);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您收到的要求复议的法律文书扫描后按表格要求输入);
    (三)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理行政复议的,需提供载有双方委托事项并由双方签名的委托合同。代理人是申请人的亲属或一般公民的附代理人的身份证、代理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附代理人的有效执照。本项材料可按照本网站的行政复议公告中的要求向有关服役机构提供。
    六、其他
    (一)对林业公安机关作出的除本说明第二条第三项所述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林业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单位的上级海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机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民航总局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您的情况符合上述说明中所列的要求后,请您按要求如实填写下列表格,填写完毕后按确定提交本复议机关网站,本网站于5日内将受理情况在行政复议公告栏内予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在提交复议申请成功后的10日内查询本网站公告栏,本网站公告栏对发布的公告保留10日后将自动更新。
    对因申请人向本网站申请行政复议而发生的通讯、上网、传真、用电等相关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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