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年龄在41—50岁(含50岁)的自付比例递减一个百分点,51岁以上的自付比例再递减二个百分点。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含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以上各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少负担0.5%。 参保人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和使用乙类药品时,其费用先自付20%,剩余部分再按上述自付比例计算。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由大病医疗互助金予以补助(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也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七)特殊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原享受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另定。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原享受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另定。 3、退休(退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含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分别比在职职工多计入0.5%和少负担0.5%。 4、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含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也包括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享受一次性医疗保险改革启动资金待遇,按自治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的标准,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一次性筹足,于本《实施方案》启动实施当月10日内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5、职工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妊娠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6、国家公务员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待国家和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出台后,自治州再组织实施。 7、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发给本人使用。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按照参保人统筹地区的有关医疗保险管理政策执行。 8、特定行业职工和经济条件较好企业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视经济承受能力,也可按不超过工资总额4%的原则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9、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9]17号《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结存额仍可使用。 10、破产、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注销的企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因自治区尚未做出专门规定),自治州暂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前已破产、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注销的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凡安置单位没有落实的由注销前的主管部门负责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后,由于企业濒临破产或其它原因注销,应于注销前按退休人员平均余命年限,由企业筹资一次性清偿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自治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于参保前先行缴纳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县(市)所收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期全部缴至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州、县(市)审计部门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营运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州、县(市)分别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服务情况的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2、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机构要适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医疗机构配套改革。医疗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制定诊疗技术标准,规范医疗行为,优质服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自治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确认资格,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自治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职工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抽调业务人员,专设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窗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3、对参保人基本医疗费用的制约措施 ①自治州统一制作《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IC卡,参保人凭《医疗保险手册》、《诊疗手册》和IC卡就医; ②参保人看病就医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范围的费用按规定由本人自理; ③参保人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和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先由本人自付20%; ④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自治州境外治疗的,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二级医院自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⑤参保人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杀、吸毒和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⑥参保人因性传播疾病及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组织领导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9]3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的通知”精神,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新政发[1999]18号“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精神,将原由人事、卫生部门分管的社会保险业务连人带编划归州、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医疗保险科,增加编制3人,负责政策的制定、完善及行使管理监督职能。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管理体制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承担医疗保险管理职能,负责全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单位、参保人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营运和管理;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处理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查询,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应的配套服务。 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医疗机构改革实施办法,研究制定自治州医疗机构改革实施细则;州经委和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为了保证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医疗保险工作量大、业务繁杂的实际,在机构改革尚未进行之前,暂考虑适当增加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具体为: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加编制6人,负责基金的收缴、管理、支付及运营。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增加编制4人。所增加的人员要考虑懂药、懂医、懂财务管理和懂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和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组织实施步骤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真正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的具体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好医改工作机构必要的经费和参保单位的参保资金,保证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步骤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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