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病医疗互助金监督机制: 州、县(市)审计部门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营运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州、县(市)分别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保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服务情况的汇报,并将大病医疗互助金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