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家庭病床每一个治疗周期不超过2个月,超过者则按二十四条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和自治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患者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 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制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治疗色素斑、痦痣、平疣、鞍鼻、兔唇、对眼、斜视、口吃、腋臭、多毛症;美容性洁齿、单眼皮改双眼皮、除皱、美容按摩;近视眼矫正术、垂睑成形术;“O”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六指正畸等矫形;矫形鞋、畸型鞋垫、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拐杖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中风预测等各种预测费用。 4、各种预测保健性的诊疗费用、体疗健身费、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设红十字箱药品费。 5、各种医疗咨询费、医疗鉴定费、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仪、各种牵引带、人工肛门袋、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等。 4、各种自用的理疗器具费用。如:体温表、血压计、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管、护膝带等。 5、各种科研性、教学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费用,新开展的检查项目。 6、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出国和赴港、澳等地区考察、进修、讲学、探亲、旅行期间所发生的非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引发的一切医疗费用。 4、未经定点医疗机构介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自去疗养、康复的医药费。 5、未经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加工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中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不予支付的费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质量,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参保人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确保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不定期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年终总评打分。 二、考核内容:详见附表 三、考核得分与偿付费用挂钩: (一)年终总评80分以上(含80分),将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10%医疗费用全部偿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年终总评79—70分,酌情扣除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10%医疗费用; (三)年终总评69分以下(含69分),将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10%医疗费用全部扣除; (四)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全州范围内被通报批评的定点医疗机构,扣除当年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10%医疗费用。 四、自治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医疗费用结算每月进行一次,每次于次月中旬前支付上期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0%,其余10%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根据年中和年终两次考核结果,进行一次性的偿付或扣除。 附:巴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范围和药品目录
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范围憗 1、批准文号为“健”、“宣”、“试”、“饮”、“临”、“妆”、“消”、“卫用”、“卫企”、“卫教”等字号的药品,或具有药品功能的制品; 2、有营养滋补、保健作用的单味中药,中药饮片及中成药; 3、各种未列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和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等药用制品; 4、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5、各类药品中的干(水)果类、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6、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 7、采用生活用品作包装的药品; 8、各种含药用功能的生活保健制品; 9、有国产同类产品的进口药品; 10、各类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精、晶、膏、剂、露、蜜、浆、丸、囊、液、霜、粉、油、凡、乳、茶、冲剂、水等具有药用功能的制品; 11、自治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二、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目录憗 1、中药: 人参、海马、马宝、鹿胎、花旗参、海龙、珍珠、鹿茸、冬虫夏草、蛤蚧、西红花、鹿筋、牛黄、麝香、羚羊角、鹿尾巴、熊胆、猴枣、狗宝。 2、单味中药: 菊花、沉香、党参、大枣、杜仲、阿胶、枸杞子、鹿角胶、鳖甲、金钱白花蛇、金银花、三七、黄芪、胡椒、胡桃肉、北沙参、莲子、龟胶、肉苁蓉、砂仁、川贝母、蜂蜜、当归、玉竹、芡实、穿山甲、血竭、薏苡仁、天麻、山药、饴糖、龙眼肉、百合、龟板、蕲蛇、巴戟天。 3、西药、中成药: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西药和中成药全部不予支付费用。 4、民族药: (1)蒙药(待定) (2)维吾尔药(待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自治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自治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关系,确保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结算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的原则,加强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 第二章 参保人就诊费用结算 第三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费用凭个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或IC卡直接用个人帐户与医院结算。参保人个人帐户不足记帐时,应以现金支付。 第四条 参保人在自治州境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可视参保人病情向参保人预收500—2000元押金,参保人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凭住院通知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住院病历及其它有关有效材料结算。按照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只能向出院的参保人收取以下费用①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②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④超标准的床位费;⑤住院期间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需自付20%的费用;⑥使用乙类药品自付20%的费用;⑦使用自费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病人除外);⑧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20%的费用;⑨自治州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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