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程序

办理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保障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应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 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科室:劳动争议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