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申办对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办理程序:1、提交有关材料。2、进行实地调查取证。3、符合条件的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4、下达有关待遇批复。 办理条件: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办理时限: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并完成待遇审批。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证明受伤事实的材料。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申请书格式:有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承办机构电话:社会保险科(7103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