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员鉴定


伤残鉴定等级及标准:
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一是对敌作战,或在执行公务或者在上下班中意外事件致残的,经医疗鉴定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二是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的。或者是患职业病致残的。三是为抢救国家财产、人民财产或者参加处置事件致残的。或者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及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四是其他因公致残,或因执行军事演习,或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器械依赖或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为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为十级。
办理手续: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评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查;
3、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院鉴定意见,县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州级民政部门审查。
4、地州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将所有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5、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通过县民政部门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退回本人。
办理机构:
县民政局优抚安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