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温丽娜报道)记者了解到,5月28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规定,企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者的收入情况要向职工公开。
《条例(草案)》中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持有本单位股权、出国出境费用以及年度业务招待费要向职工公开。
这些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职工招聘解聘及奖惩情况;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情况;大额资金实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等都要向职工公开。
另外,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福利费使用情况等也要公开。
《条例(草案)》中规定,如发现违反这些规定的现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举报。违反规定者将被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