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史传芝 实习生张敏报道)企业因工作性质等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部分职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0月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新疆企业劳动工时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对经批准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职工,企业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任意扩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范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要按规定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要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严格在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对于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可采取“轮班制”等方式灵活安排职工轮班工作,但要确保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严格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 名词解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因工作性质等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职工;对于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部分职工也可参照此办法实施;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