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红枣生产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整顿生产经营环境,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档次,塑造若羌红枣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以优质、优级原枣为原料,分级、加工、生产原枣为主的企业; 2、以红枣为原料,加工饮品的企业; 3、以红枣为原料,生产加工其它系列产品的企业; 4、储存、外销红枣的企业; 5、生产加工枣花密及相关制品的企业; 6、以红枣为原料,生产加工香精香料的企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若羌红枣产业领导小组会同工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局联合对我县红枣加工企业管理、协调、监督、服务。 第四条:对企业实行监控式管理,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对各企业提供服务。 第五条:对企业实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限定收费最高标准,对重点加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六条:鼓励、扶持本地和外地个体经营、开办私营红枣加工企业,凡在本地开办私营红枣加工企业的均享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私营经济发展条例”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三章经营条件
第六条: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 第七条: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 第八条:具体条件。 1、卫生条件:以红枣为原料,生产加工红枣系列产品的企业和生产加工饮品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碳酸饮料卫生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密饯食品卫生标准》。 2、符合工商、税务部门的办证条件。 3、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办证条件。
第四章奖惩
第九条:鼓励企业加大产品科技开发力度,提高产品档次,增加花色品种,每年企业要开发生产上市1-2个新.品种,淘汰档次低、缺乏市场竞争力的落后产品。 第十条:对企业设立新产品科技开发奖,年终对成绩优良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产品质量,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收回有关证照,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者,予以关闭、取谛。 第十二条: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利用外地红枣生产加工红枣系列产品的企业,要注明红枣的名称、产地。对私自利用外地红枣冒充若羌红枣生产销售的企业要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若羌红枣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