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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管理办法
〖时间:2006/8/2 11:14:37〗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的生产和销售管理,保护若羌红枣品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结合本若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若羌红枣,是指农药、重金属、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残留未超过国家标准的、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红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若羌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的生产、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在本县内,禁止生产农药残留量超过绿色食品规定标准的若羌红枣。
  第五条鼓励对绿色食品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及引进工作。对在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和销售管理工作及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和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的生产、销售实行统一规划,分部门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和检测。
  第七条成立若羌县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程;
  (二)负责制定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科研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组织、协调对若羌红枣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绿色食品检测;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查处规行为;
  (六)县人民政府贼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供销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销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若羌红枣生产

第九条按照若羌红枣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基地。基地的生态、环境、质量要符合规定标准,大气、水质、土壤的综合污染指数不超标。
  第十条若羌红枣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楼兰红枣生产技术规程操作。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十一条禁止向若羌红枣生产基地排放废气、废水、废物。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应从枣林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无公害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害孽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枣林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第十三条条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应科学、合理使用肥料,确保足够数量的有机物质返回土壤,以保持增加土壤生物活性,要采取以对环境和枣树不产生不良后果的使用方法提倡使用有机肥料、配方肥料、生物肥料等。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要发挥县、乡(镇)、村、组四级技术服务网络的作用,依托若羌红枣专业技术服务队,开展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技术普及,确保农药残留、土壤污染等综合指数不超标。
  第十五条若羌县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若羌红枣生产技术人员和枣农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全县枣农“绿色”意识和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和肥料,监督、指导枣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及时公布若羌红枣生产中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目录。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若羌红枣生产的环境质量检测及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八条枣树科研部门应加快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的科技创新,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技术,研制、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绿色食品若羌红枣及枣制品。


    第四章若羌红枣销售

第十九条建立若羌红枣销售检测制度。县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组织科研部门、质量监部门对上市若羌红枣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第二十条禁止销售下列若羌红枣
  (一)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若羌红枣
  (二)未经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若羌红枣
  (三)大气、水质、土壤的综合污染指数均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的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生产的若羌红枣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拒绝接受检测的若羌红枣和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若羌红枣,不得上市销售。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若羌红枣批发交易市场和零售场经营的若羌红枣进行卫生监测、检验。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基地内,没有严格按照绿色食品若羌红枣技术规程操作的,取消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在绿色食品若羌红枣生产基地内违反规定,排人废气、废水、废物的,由县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伪造、冒用若羌红枣绿色食品专用标识的,由县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联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县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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