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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的公告



〖时间:2011/9/6 13:39:09〗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数:〗   〖文字:  

  若羌红枣因独特的水土光热条件造就其全国最优的品质。近年来,随着若羌红枣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提升,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国内市场擅自使用“若羌红枣”地理产品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标识,这不仅损害了若羌红枣品牌的良好形象,也给若羌红枣产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若羌红枣是新疆名牌产品,“若羌红枣”是地理标志产品,已获得“地理产品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支持鼓励在全国范围内营销“若羌红枣”,进一步规范“若羌红枣”销售市场管理,不断提高红枣产业核心竞争力,全力打造全国驰名商标品牌,切实保护“若羌红枣”营销企业、营销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若羌红枣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及《若羌红枣加工营销管理办法》,若羌县人民政府对加工、营销“若羌红枣”的企业、合作社和营销网点,统一实行“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专用标识”办理范围
  全国加工、营销“若羌红枣”的企业、合作社和营销网点。
  二、办理方式
  (一)加工、营销“若羌红枣”的企业、合作社和营销网点,向若羌县人民政府提交“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申请表”。
  (二)若羌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合作社和营销网点提交的申请表,经核实批准后,向申请单位授权使用若羌红枣“地理产品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即“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并授权使用县人民政府统一编号备案的“若羌红枣指定销售处”。
  (三)若羌县人民政府对已获得授权使用“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 和“若羌红枣指定销售处”的企业、合作社和营销网点,在各新闻媒体、若羌县人民政府网站和若羌红枣网站予以公布,凡未取得“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或未出示县人民政府授权“若羌红枣指定销售处”而从事 “若羌红枣” 营销的,一律视为侵权,将予以查处。
  (四)若羌红枣管理协会将每年对使用“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的企业、合作社和营销网点进行一次年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收回“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使用权,对伪冒销售“若羌红枣”的,将组织工商、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有关侵犯“若羌红枣”专用权行为线索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申报时间
  2011年申报时间为:2011年9月5日—10月15日。
  四、注意事项
  (一)凡申请使用“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的企业、合作社和营销网点,须填报“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申请表”,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原件。
  (二)“若羌红枣营销专用标识”使用申请表请下载,申请表一律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 系 人:王新河(若羌红枣管理协会) 13899010311
  举报电话:若羌县工商局:0996—7104776 13899029568
  若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0996—7102607 13899045181

 

 
若羌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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